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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潢川法院集中宣判4起盗窃诈骗犯罪案件,7名被告人获刑

  • 月半小夜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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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知名会员论坛知名会员
  • 阅读:43831
  • 回复:20
  • 发表于:2018/6/6 19:09:17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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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人魏某某盗窃案
2015年5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魏某某先后窜至潢川县老城办事处爱国村、白店乡肖围孜村、响塘村等10处行政村,采取翻墙、撬窗等手段,先后进入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家中实施盗窃,十六次共计盗窃财物112,000元、9枚银元和一块手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准确。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被告人魏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2,000元、银元9枚、手表1块。

二、被告人吴某盗窃案
2018年1月,被告人吴某窜至潢川县人民医院医技楼门口处,用随身携带的汽车遥控干扰器干扰曹某某驾驶的红色丰田轿车上锁,待曹某某以为车辆上锁前去就诊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趁机打开曹某某汽车副驾驶车门,将曹某某放在副驾驶座位下手提包内的40000元现金盗走。
潢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且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17年7月至8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胡某某,在明知户名为张某某、宋某某、谢某某的银行卡中款项系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仍分头从江西省余干县多家银行将赃款取出,三被告人取款共计367,115.8元。
潢川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甲、张某乙、胡某某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四、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诈骗案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与徐某预谋,于2017年12月在潢川县火车站广场,将被害人李某某骗至车上,用挖补的五元面值人民币冒充银行发行的错版人民币,骗取李某某现金11,000元。作案5日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与徐某又驾车至潢川县火车站广场,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耿某某现金560元、价值941元的耳环一对和价值2207元金戒指一枚。
潢川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王某某等结伙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根据犯罪情节,依法分别判处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 南城二哥
  • 发表于:2018/6/7 18:13:49
  • 来自:河南
  1. 1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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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抓住来,发个帖还胡某某的,直接打全名白
推破车的南城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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