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潢环罚决字〔2019〕12号
当事人:刘春友(潢川县谈店乡谈店村刘春友养鸭场)
经营场所: 潢川县谈店乡谈店村茶场
一、违法行为
2019年3月4日 ,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刘春友(潢川县谈店乡谈店村刘春友养鸭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养殖场鸭粪露天堆放,地面未经防渗处理,雨污分离设施不完善,部分养殖污水未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经露天管口进入公共沟渠直接排放,最终流入泥河,造成环境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水样分析(测量)结果报告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9年3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潢环罚先(听)告字〔2019〕1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情节与后果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行政处罚标准‘登记表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 责令刘春友(潢川县谈店乡谈店村刘春友养鸭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清理周边沟渠,消除污染。
2. 给予壹拾万元人民币(1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潢川县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潢川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71 3225 1564 001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汇款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票据、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潢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信阳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 3 月22 日
来源:潢川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