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9100
潢川县恒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78056008D
经营场所:河南省潢川县定城办事处方店村
法定代表人:邵建霖2019,发现该公司在生产建设中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设完毕并投入生产。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和申)》,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参照
《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节与后果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1.
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生产),完善环评相关手续;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潢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 4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