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潢环罚决字〔2020〕19185号
河南潢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555735094K
法定代表人:苏高明经营地址: 潢川经济开发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潢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潢科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对钢构件进行油漆喷涂,厂房内未设置废气回收装置,生产厂房未进行密闭生产,喷涂废气无组织排放,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9年10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潢环罚先(听)告字〔2019〕18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力;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力。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情节与后果属于‘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2.给予贰万元(2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潢川县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潢川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71 32251564 001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汇款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票据、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潢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 4月 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