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潢环罚决字〔2019〕194号
河南黄国钢结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584384991J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胡友洲经营地址: 潢川县产业集聚区三环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19
年12
月17
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河南黄国钢结构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河南黄国钢结构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吨复合瓦及H钢建设项目内扩建一条H钢表面处理涂装线,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扩建生产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我局于2019
年12
月30
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潢环罚先(听)告字〔2019
〕194
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 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力。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情节与后果”属于“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行政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罚款”
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完善环评手续;
2.给予该项目总投资额肆拾万元(40万元)的3%即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潢川县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名称:潢川县财政局 银行账号:0000 0071 3225 1564 0012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汇款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室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罚款票据、银行汇款回单复印件报送我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潢川县人民政府 或者 信阳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川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 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