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有本市农村户口(或者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或政策内双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6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可申报,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扶助金;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需提供残疾证)的家庭,女方年满49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72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可申报,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独生子女残疾的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标准8400元;失独夫妻每人每年特别扶助金标准10800元。在此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的特殊家庭夫妻一次性发放每人10000元的救助金(仅对新申报确认对象的一次性救助);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至1961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可申报,每人每年发放960元奖励扶助金;对于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外省没有享受同类奖励扶助的,可以到退休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进行申报;
符合上述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便民服务大厅递交申请资料,应当提供的个人证件、证明等,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文件执行,具体政策规定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计生)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