弋阳街道办事处关于沙河店康居社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城乡一体化进程、拉大城市框架、解决沙河店新农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切实改善城区居民居住环境、扮靓县城城区“南大门”。依据《潢川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13号公告》,拟对弋阳办事处沙河店康居社区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现将《弋阳街道办事处沙河店康居社区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范围、对象、目的
(一)征收范围。征收范围为东至106国道以西约600米;西至西夏围孜;北至小沙河店南边;南至彭庄。总用面积约140亩。该项目区域征地涉及沙河店、姚围孜、西夏围孜、彭庄等4个村民组。具体范围以规范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三)征收目的。征收目的为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予以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二、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原则
以村民组为单位,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协调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土地面积进行实际勘测汇总,由弋阳办事处及所在村与各村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二)征收补偿标准
1.社会保障费用。依据豫人社办〔2020〕20号文件规定执行。
2.土地补偿。
土地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置换转产安置房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
货币补偿: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潢政﹝2019﹞23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 〔2016〕48号)规定,依据省政府现行有效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置换补偿:按照村民用每14平方米土地置换建成转产安置房1平方米执行,置换转产安置房位于项目区所建设门面房,原则上置换转产安置房面积不超过本村民组被征地总面积的60%,剩余土地按货币补偿执行。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
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潢政﹝2019﹞24号)的标准实施补偿(见附表)。
三、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一种。
(一)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村民房屋及附着物的补偿,详见附表。
(二)房屋产权调换标准
1.房屋产权调换依据人口(投亲、靠友的除外),经村民组、村委会、办事处三级认可,并在公安机关有户籍登记的,每人可享受4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标准。
2.本方案认可的村民现有住房面积,按1:1比例与安置房面积调换。具体置换面积按照附表货币补偿进行折算比例核算。
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
4.村民现有住房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最高置换安置房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超2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仅给予货币补偿【见附表】。
5.被征收人享受产权置换安置用房后,再超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6.本次安置后,被征收人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分配权利。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其他事项
1.以上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在公告后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弋阳街道办事处沙河店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2.如对该批次征地有异议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后30天内向弋阳街道办事处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在弋阳街道办事处接到异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认。
3.凡从公告之日起,抢栽、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附表(一)、(二)、(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