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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最新!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项目征地,即日起可办理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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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公告〔2021〕15 号

各被征收人:

为了解决城区教育资源严重不足问题,经潢川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对潢川县春申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新建学校建设项目所涉及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征收。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本着公平、合理、科学的原则,潢川县人民政府制定了《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向所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或者乡村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证书文件,登记宅基地、承包土地和房屋的面积。

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村委会提交书面异议。

联系人:陈继明,电话:13937651808

附件:《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9日

附件

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对象、目的、征收单位和法律依据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征收范围为三环路以北,政元路、宁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具体范围以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地块二:征收范围为翠竹园土地局家属院以西、栗树园小区以南,具体范围以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征收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主要为集体土地。

(三)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征收目的。征收目的为将征收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予以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五)征收单位。征收主体为潢川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春申街道办事处。

(六)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收区片综合地价

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6.《潢川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

7.《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潢政〔2019〕22号);

8.《关于规范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征地工作的意见》(潢政〔2019〕23号);

9.《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潢政〔2019〕24号);

10.《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潢政〔2019〕21号);

11.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

12.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二、补偿标准

(一)社保安置。

依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豫人社〔2019〕1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县政府对《潢川县新城东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后新产生且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补贴。

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补贴标准为42100元/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存入指定账户,专款专用。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

(二)土地补偿。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 〔2016〕48号)规定,本征收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2500元/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或腾退土地的,再上浮97500元/亩。被征收人逾期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不再上浮97500元/亩。

对企业用地只给予货币补偿。

(三)房屋补偿。

1.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且为一次性建成、结构相同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2.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和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补偿标准参见附表。

(2)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由县政府提供安置房。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产权调换价:152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以测算为准。被征收人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

② 被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

③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享受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如被征收人放弃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该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

④ 被征收人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用房后,再超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⑤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超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仅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

⑥ 对有权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扣除产权调换价和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后(商品住房均价和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具体标准分别由县房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核定),给予货币补偿。

⑦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40 平方米的,按被征收住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超出面积部分不再安置,该部分按附表给予货币补偿。

三、其他情况处理规定

(一)对超出法定合法宅基地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该部分建筑物不予补偿、补助。

(二)对超出法定合法宅基地面积的独立建筑物,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不予补偿、补助,并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三)在征收范围内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潢政〔2019〕24号)执行(详见附表)。

(四)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购买宅基地房屋、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撤销产权证,无偿收回宅基地,房屋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五)征收范围内的少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可以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潢政〔2019〕21号)执行。

(六)被征收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只享受一次安置和奖励。其余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逾期未签协议的,不予补偿。

(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次安置后,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分配权利。《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发布前已经安置或自行安置经认可的,只进行货币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为6个月。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房屋征收过渡安置和搬家费

被征收人选择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需要一次搬迁的,搬迁费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需两次搬迁的,搬迁费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一年一结算,直到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为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搬迁费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3个月。

六、签约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自通知签约搬迁之日起 20 日内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每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 6 万元(面积 150 平方米及以上)、5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不足 150 平方米)和 4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第 21 至 30 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根据上述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 3 万元(面积 150 平方米及以上)、2.5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 2 万元(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签约搬迁奖。

(二)选择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根据签约时间、搬迁交房且验收合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予以先搬先选奖励。

七、调查测绘评估

(一)调查测绘。由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测绘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测绘组。工作人员调查、测绘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书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明资料。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调查、测绘的,测绘人员查阅房屋土地登记簿,并进行外围测绘,以此作为补偿依据。对院落或者房屋内无法测绘的其他附着物或者附属物,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二)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不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而是对被征收合法房屋与安置房按照市场价分别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补交差价。对于无证房屋,仅按照一层为合法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其他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八、强制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妨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违法信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 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栽种的花卉苗木;

4.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鱼塘、水池等设施的。

九、附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稿、征求意见结果、土地和房屋丈量信息、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及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每户人数、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顺序、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等。

(二)被征收人的土地或者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争议;争议部分的补偿款暂停支付,由街道办事处负责暂时保管,待争议解决后支付。

(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现在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搬离现在住所,需向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征地拆迁指挥部书面告知新住所,否则,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现住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四)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设定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手续,取回房屋产权证书。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直接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五)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给征收单位,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通知期限内搬迁并腾空房屋,告知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由征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以确保人员安全和符合国家“蓝天工程”的施工要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的,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七)安置房的位置。县政府在就近区域安置。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须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征地拆迁指挥部办公室书面上报潢川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执行。

(九)本方案由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征地拆迁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表

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一)





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二)



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三)



潢川县城区新建学校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四)




来源:潢川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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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尾巴: 回复 风声:这么大块地,如果可以为了发展和小孩教育那就很耐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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