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记者获悉,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发布2021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河南省红十字会等我省74家公益性群众团体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这意味着,企业和个人于2021—2023年度,通过这些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税前扣除限额如下: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近年来,省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持续开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提醒各位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捐赠前,可通过部门官方网站等渠道,查询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及有效期,确保捐赠渠道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