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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潢川迎宾加油站200元油票加了195元汽油”调查事实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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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8/7/16 10:54:23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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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潢川迎宾加油站200元油票加了195元汽油”调查事实还原

2018322日网友“天涯人生”在潢川在线“消费者说”栏目发文称:加油站自己出售面值200元的油票,在加油站却只能加195多元的汽油。这算不算是欺诈消费者?”同时,县网信办也转来相关投诉。县工商质监局看到“消费者说”上的爆料和网信办转来的投诉,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稽查队和弋阳工商质监分局展开调查。调查表明:

1、潢川县迎宾加油站是一家手续齐全的加油站。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729597067T,名称:潢川县沙河店迎宾加油站,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住所:潢川县城关镇沙河店村106国道1006公里处,投资人:庄仰武,成立日期:2010年6月12日,经营范围:车用乙醇汽油、柴油、润滑油零售,登记机关:潢川县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41150418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豫潢危化经字【2016】00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潢公消验字【2018】第0001号),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程环保验收合格通知书(编号:XYHCJYZ2015003)。

2、经调查潢川县迎宾加油站的经营行为是合法经营,不存在欺诈行为。迎宾加油站在办理加油卡时,按照当天的油品价格计算购油数量,以后随时可以按照购油数量进行加油。朱森林于2018年2月15日购买了200元的加油卡一张,按照当天的95号汽油价格7.30元/升,其购得的95号汽油数量是27.39升。消费者朱森林在办理购油卡时已经接受了按当天的油品价格进行交易,经营者潢川县沙河店迎宾加油站也没有隐瞒当天的油品价格欺骗消费者,双方的交易行为公平、公开、公正。

3、由于油品掉价产生了在数量相同的情况下出现的金额差异。2018年3月6日,朱森林等人去迎宾加油站使用加油卡加了27.39升的油品时,加油机计价器上显示的金额是195.77元,由于油价调整(3月6日的95号汽油市场价是7.15元/升),与其当初的购油款200元相差4.23元,由此产生了消费纠纷,消费者以少加油为理由,拒绝付卡结账,并将车子开走,加油员追上前去,并拦下车子不让走,由于双方争执不下,消费者拨打了110报警。消费纠纷的双方在110的调解下,不得已,加油站退还了消费者4.23元的95号汽油,消费者支付了加油卡,至此此次纠纷已经解决

4. 加油站容器合格执法人员和计量检定人员依照检定规程用100升标准计量容器对该加油站加油机逐台进行计量检定,结果发现该站没有计量违法违规现象,检定结果符合《JJG443-2015》燃油加油机计量检定规程,执法人员对检定情况进行现场拍照。

5. 事后工商质监局已向县网信办回复了调查结果,同时多次联系自称人民日报河南分社记者夏涛、杨华(是他们以朱森林身份投诉、爆料的),希望还原事实,妥善处理此次投诉和爆料,但联系均未得到回应,只回了一个短信称在北京。再没有理会弋阳工商质监分局。这也是此事未能及时在“消费者说”中公布事实真相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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