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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太危险了!潢川一未成年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 潢川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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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9/1 16:27:44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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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08161818分许,某某(女1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河南省潢川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路新五小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某某(女,67)发生碰撞,造成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某某系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龚某某无责任。

潢川交警提示:

1、暑假期间,请家长同志们一定认真监督未成年人出行,普及交通法规,让孩子们从小培养交通安全意识,孩子们自己也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儿童上街尽量有家长陪同。未满12岁不得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岁不得骑行电动车上路。

3、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5、行人、非机动车过马路要注意左右观察来车,确保安全后再通行。横穿马路莫大意,闯祸受伤总是你;停下瞭望再通过,平安随行永不离。

来源:河南潢川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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