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各部门要对标省市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要求,聚焦政治责任、聚焦担当作为、聚焦工作效果、聚焦转变作风,突出问题导向,建立工作台账,认真组织,扎实推进,重点整治以下情况:
1.办学场所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不规范、维护管理不到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未保持畅通,违规设置影响疏散和救援的防盗窗,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不会使用消防器材、不会引导人员疏散。
2.违规用火用电、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未安装电气过载断电保护装置,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3.建筑防火不达标,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工业用房、临时搭建和加盖的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建筑耐火等级、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防火分区等不符合规范要求。
4.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供餐单位未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5.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超许可范围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6.未经许可私自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培训点、随意联合办学。
7.校外培训机构使用未经审批的名称,擅自改变名称、地址、层次及类别。
8.未依法制定校外培训机构章程、组织机构及相关管理制度。
9.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培训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低于3平方米。
10.开展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及物理、地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未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未按备案的内容开展培训。
11.从事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不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外籍人员。
12.专职教师数量低于教师总数的1/3,单个教学场所或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低于3人。
13.未将培训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14.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作为培训教师,勾连中小学校在职教师诱导或者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有相关考试机构、学校命题人或教师参与培训。
15.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16.利用培训向青少年传教或者组织青少年参加含有宗教信息的活动。
17.开展学科类培训内容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进度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等名义对学前儿童进行“小学化”教学。
18.培训时间与当地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0:30,线上直播类培训结束时间晚于21:00。
19.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0.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发送广告。
21.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22.向中小学校公开培训机构学生的内部测试成绩及升学情况等个人信息。
23.以任何形式宣称或暗示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
24.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择校培训及竞赛。
25.收费项目及标准未进行公示,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强行集资。
26.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培训费用,收取培训费未开具正规票据和未按相关规定退费。
27.未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28.以课前预习、课后巩固、微信群打卡等形式布置作业。
29.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
30.检查是否存在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勾结,私下举行选拔招生,搞利益输送行为。
31.检查是否存在教育工作者或在校教师入股培训机构参与分成,或以学生家长的名义组织学生补课收取费用行为。
32.检查是否存在在职教师以课堂不讲或提前推进教学进度为手段,私下办培训班或介绍学生到相关培训机构上课,以办兴趣班、爱好班为名进行非法培训或敛财情况。
33.检查是否存在开发商与名校勾结,以挂名的方法开办学校,开发商以名校学区房名义进行宣传赚取巨额利润,学校领导通过此类合作谋取私利行为。
34.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办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