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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潢川张集中学殴打学生一事传的沸沸扬扬还嘲笑小孩胖的跟猪一样

  • 卡贝舒
楼主回复
  • 阅读:10187
  • 回复:35
  • 发表于:2016/11/24 18:01:50
  • 来自:河南
  1.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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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张集中学殴打学生一事传的沸沸扬扬还被张集中学某位老师擅自发到内部群里,进行讨论,人身攻击,还嘲笑小孩胖的跟猪一样现在还被某些人恶意诋毁说我们要几万块钱,请问张集中学领导一再托人问我们有啥条件尽管提,啥意思,不就是想让我们提钱,你们拿钱来了事吗?

谢谢各位好意的,不怀好意的评论,谢谢我发帖的目的只是想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而已,至于他人的不理解,不了解,我不做任何解释,因为公道自在人心,谁犯错,谁承担责任。谁无理取闹自然会见分晓。喷我的人越多越好,我的目的就达到了。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严禁体罚学生”;《教师法》第37条明文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国家用法律“说话”,规定教师体罚学生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并且严厉打击这种行为,但是仍有许多教师敢于顶风作浪,继续着他们体罚学生的“事业”,这些人是教师队伍中的败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白纸之人
  • 发表于:2016/11/25 21:10:59
  • 来自:河南
  1. 1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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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老师不好当,工资低,九年义务教育后乡下学生普遍素质较差。上完初中一般都出去打工了。。。
垂柳
垂柳: 工资一般 不能跟时代服务行业比 毕竟教师是一门崇高的行业 有资历的老师素质品行高于普通人
2016-12-01 23:24: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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