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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致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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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6/26 19:19:32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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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房屋承租人:

    当前我县正在进行经营性房屋租赁业税收的清理工作,请你们接到《核定税款通知书》时,及时与房主联系,向税务机关或代征单位提供房主的联系方式、家庭住址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为了更好的保护你的权益,减少你的涉税风险,请你们配合房屋租赁业税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 你作为经营性房屋承租人的有关涉税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租赁所得(含房屋租赁)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付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第二、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二、 你可能会成为经营性房屋租赁税收的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2、《河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二)产权未确定的;(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3、《河南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三、你可能涉及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第六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第六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5、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7、第七十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潢川县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1日

让家乡更美好
  
  • 我心灿烂
  • 发表于:2017/6/28 8:26:37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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