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交通局,速达出行到底是不是黑车?

  • 胡言乱语
楼主回复
  • 阅读:63209
  • 回复:101
  • 发表于:2018/9/17 22:15:34
  • 来自:河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显示全部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潢川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昨日,速达私车在潢川境内突发交通事故,这个冠以潢川县客运站的营运车辆被部分网友指责为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黑车?黑车司机没有经过营运类司机过硬的驾驶考核,未取得政府部门给予的有关手续,也没有合法大巴车购买的相关保险。作为客运站的主管部门交通局,是不是应该告诉大家这个公司是否是合法的?
  
  • 最爱还是你i
  • 发表于:2018/9/19 12:17:59
  • 来自:保加利亚
  1. 35楼
  2. 倒序看帖
  3. 显示全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来自手机版
(0)
(0)
  
  • 最爱还是你i
  • 发表于:2018/9/19 12:33:01
  • 来自:澳大利亚
  1. 37楼
  2. 倒序看帖
  3. 显示全部
有的网友可能会问是不是适用网约车呢?很可惜这个公司压根也不可能获得网约车的合法手续,去年8月滴滴获得了信阳市的首张《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约车对于平台的要求更高。
来自手机版
(0)
(0)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