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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家庭住址曝光!潢川这个人欠钱不还,是你认识的吗?

  • 百晓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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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7/24 9:23:41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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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曾洪成

家庭住址:潢川县白店乡高庙村李洼村民组2号

身份证号:41152619****026716

尚欠金额:60000元及利息

基本案情:原告李茂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二被告与原告系村邻居,2013年1月24日被告以包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约定每月按1.5%支付利息,且出具借条一张。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8日,二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4月19日二被告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被告曾洪成于2013年1月24日称包工程急需用钱,向原告李茂荣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李茂荣现金陆万元正(60000.00元正),月息1.5%。借款人:曾洪成,2013年1月24。”该借款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故原告将被告曾洪成诉至潢川县人民法院,该案作出的(2018)豫1526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偿还申请人款6万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曾洪成至今不予偿还。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洪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8)豫1526民初403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00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6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潢川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6-6362653

关于借条,小编想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保管好!




撕碎的借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呢?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借据作为书证,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坏之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虽然在内容上无须经过专业技术手段即能辨认其文字,但是作为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日常生活中,偿还借款后由出借方将借条还给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毁,是表示债权债务消灭的常用手段;同时,借条的损坏还存在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因素。虽然借条的损坏与还款之间不能认定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是对瑕疵证据的举证责任归属,是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于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谁负有相关的举证责任,给“瑕疵”一个合理的解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

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官提醒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律就不会予以保护。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大家应当保管好,避免丢失损坏。




来源:潢川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 本地人
  • 发表于:2020/7/24 11:41:49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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