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6日18时18分许,周某某(女,15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沿河南省潢川县迎宾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路新五小路口时,与由西向东横过马路的行人龚某某(女,67岁)发生碰撞,造成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周某某系未成年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当事人周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龚某某无责任。
潢川交警提示:
1、暑假期间,请家长同志们一定认真监督未成年人出行,普及交通法规,让孩子们从小培养交通安全意识,孩子们自己也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避免交通事故发生。
2、儿童上街尽量有家长陪同。未满12岁不得骑自行车上路,未满16岁不得骑行电动车上路。
3、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4、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请正确佩戴安全头盔,为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5、行人、非机动车过马路要注意左右观察来车,确保安全后再通行。横穿马路莫大意,闯祸受伤总是你;停下瞭望再通过,平安随行永不离。
来源:河南潢川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