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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丢人!信阳籍00后女子竟敢协助组织卖淫!结果...

  • 晓知天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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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3/3 9:04:40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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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女,2000年出生于河南省淮滨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肥西县**乡**村**组,曾因卖淫,于2019年5月被肥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5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周某某、张某某共同出资在肥西县上派镇经营“****”足浴店,2018年12月份,彭某某入股为该足浴店成为股东。2019年5月份,周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商议在足浴店组织卖淫活动,由周某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后,周某某通过招募、雇佣、容留等方式,组织卫某某、杨某某、林某某、昂某某等多名失足妇女,并对失足妇女编号,对失足妇女卖淫按序排班(排钟),根据失足妇女卖淫工作量,按照五五比例发放工资等日常管理,以养生项目名义,多次从事299元、399元、499元、599元、699元的卖淫活动,共计非法获利44386.5元。


2020年1月3日,足浴店被肥西县公安局查获。董某某于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方某某于2019年9月底至2020年1月3日期间,王某某于2019年10月份至12月底期间,受周某某雇佣,负责收银、记账、对账,接待客人带到包厢,安排失足妇女提供卖淫服务(上钟)等,协助周某某对失足妇女进行管理。
周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共同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方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而予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后语:

公安机关对“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始终坚持“严管、严查、严打”的方针,对娱乐场所等凡涉及卖淫嫖娼、色情表演、聚众赌博等,坚持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广大市民可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相关线索。




来源:淮宾论坛头条、信阳论坛网等

  
  • 光州人家
  • 发表于:2021/3/3 15:21:35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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