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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申明书

  • 2020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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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阅读:19537
  • 回复:85
  • 发表于:2021/3/30 17:32:10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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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董建华,潢川县装卸运输公司退休工人,身份证号:413024196503170026。

2020年618日下午,我被小南海街道办事处负责人白杨支书利用职务之便诱骗、诱导与潢川县爱国新村养老院签订违背我真实意愿的协议,协议内容把我设定为“同意为特困五保户董建国入住养老院期间提供相应的付费义务并承担其过错造成养老院的损失及连带保证责任,并保证履行协议规定的其它义务”。

事实真相:2020年618日下午,白杨支书让我把病好出院的董建国带到爱国新村养老院,她带领小南海街道办事处的另两名工作人员在养老院等着,见面之后,白支书与养老院负责人说:“董建国进你们养老院每月1800元费用,他的五保金不够的部分由我们社区出”。转而问我:“你同意董建国进养老院吗?”我回答“同意”。白支书要求养老院负责人“你把协议书拿出来让她签”。我接过协议书打开看时,养老院负责人说:“看啥看,又不让你出钱,还有啥说的,签了字回家再看”。她的话音刚落,白支书就指着我打开的协议书说:“你同意他(董建国)进养老院就把你的名字签在这,他的名字签在这”。然后拿起董建国的保障卡,念着上面的数码让我填写。

我为董建国生病住院操劳近一个月,当时还想赶快赶到医院结算出院手续,又因对身为公务人员、党员的白支书信任,就听从她的安排与指导把协议书签了。回家之后看协议书,发现了被欺蒙诱骗,我无房产无存款,做过两次大手术,现在病情复发,我怎么可能自愿同意承担董建国入住养老院的费用及其它义务责任。况且,董建国是五保户,精神二级残疾,年龄64岁,父母早逝,无伴侣无子女,属于特困五保户,根据《信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乡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机构进行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本人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协议,明确三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以及供养对象财产处置办法等。

综上事实与理由,说明公务员白杨违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诱骗诱导我与爱国新村养老院签订的协议不合法,因此,我特申明:2020年618日我与潢川县爱国新村养老院签订的协议书作废。

                                                              申明人:董建华

                                                          2021年330
  
  • 杰
  • 发表于:2021/4/1 12:53:57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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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找记者
2020董
2020董: 谢谢你的建议
2021-04-01 16:2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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