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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重磅!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征地补偿方案发布,快看你家能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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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5/24 9:3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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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各被征收人:

2021年1月21日,潢川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现该征求意见稿期已届满,未收到各被征收人的任何意见。现将《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


附件: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wps


潢川县蔡氏河公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一).wps


潢川县蔡氏河公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二).wps


潢川县蔡氏河公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三).wps


潢川县蔡氏河公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四).wps


潢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范围:1、南区:东临潢经六路,南起京九大道,西至公园路,北至弋阳路;2、北区:东临潢经五路,南起弋阳路,西至弋阳康居社区,北至三环路。
征收对象: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征收目的:用于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建设。

二、征收补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3.《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收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6.《潢川县城乡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
7. 《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潢政〔2019〕21号);
8. 《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潢政〔2019〕22号);
9. 《关于规范潢川县城市规划区集体征地工作的意见》(潢政〔2019〕23号);
10. 《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潢政〔2019〕24号);
11.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的通知;
12.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

三、土地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原则
以村、村民组为单位,县业主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对土地面积进行实际勘测汇总,由潢川经开区、弋阳办事处与各村或村民组签订《土地征收协议》。

(二)征收补偿标准

1.社保安置费用
依据《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规定,县政府对《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后新产生且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补贴。
本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补贴标准为42100元/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存入指定账户,专款专用。补贴资金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补贴对象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具体办法按照豫人社〔2019〕1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2.土地征收补偿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 〔2016〕48号)规定,本征收范围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52500元/亩。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或腾退土地的,再按97500元/亩奖补。分时段奖补,形成早征多得、晚征少得。被征收人逾期签订协议或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不再奖补,依据省政府现行有效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
(1)达到国家规定的种植密度以上的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
按照种植面积计算,白田(即土地上无农用及经济种植物或其他种植物的)给予5000元/亩的补偿;种植蔬菜等农作物的土地给予10000元/亩的补偿;种植花卉苗木的土地给予30000元/亩的补偿。低于国家规定的种植密度属零星乔木的,按照清点清单进行结算。未涉及的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潢川县蔡氏河公园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结算。补偿后的附着物和青苗归政府所有,由指挥部统一处理。
(2)补偿资金兑付方式
由指挥部将每村组的总补偿款拨付到村组所属的办事处,由办事处按照《种植面积确认单》规定的补偿款对所有权人进行拨付。
(3)对规定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的处理方式
①由指挥部依法选定的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评估,按照评估报告进行补偿;
②若评估价值超出30000元/亩,则按面积给予30000元/亩的迁移费,由所有权人再自行迁移;
③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自行迁移的,将依法强制清表。

四、房屋补偿

1.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且为一次性建成、结构相同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
2.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和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补偿标准参见附表。
(2)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由县政府提供安置房。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产权调换价:1520元/平方米;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以测算为准。被征收人以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房屋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
②被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240平方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被征收住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
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房屋建筑面积在240平方米以上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享受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如被征收人放弃以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房,该部分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
④被征收人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后,再超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超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仅给予货币补(详见附表)
⑥对有权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扣除产权调换价和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后(商品住房均价和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具体标准分别由县房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核定),给予货币补偿。
⑦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征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40平方米的,按被征收住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超出面积部分不再安置,该部分按附表给予货币补偿。
3. 其他情况处理规定
(一)对超出法定合法宅基地面积的部分,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该部分建筑物不予补偿、补助。
(二)对超出法定合法宅基地面积的独立建筑物,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不予补偿、补助,并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来户)购买宅基地房屋、购买宅基地自建房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获取宅基地建造房屋的,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撤销产权证,无偿收回宅基地,房屋按照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四)被征收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有多处房屋被征收的,只享受一次安置和奖励。其余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表);逾期未签协议的,不予补偿。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本次安置后,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分配权利。《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发布前已经安置或自行安置经认可的,只进行货币补偿。
(六)征收范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可以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潢川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潢政〔2019〕21号)执行。
4.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性行业为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为6个月。无照经营的依法予以取缔,不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5. 房屋征收过渡安置和搬家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自行安置的,搬迁费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3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优惠价购买安置房,需要一次搬迁的,搬迁费每户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需两次搬迁的,搬迁费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一年一结算,直到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为止。
6.签约搬迁奖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搬迁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一)自通知签约搬迁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按期搬迁的,每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6万元(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4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第21至3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根据上述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3万元(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2.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2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签约搬迁奖。
(二)选择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的,根据签约时间、搬迁交房且验收合格的时间先后顺序选房,予以先搬先选奖励。

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步骤

土地房屋征收步骤:⑴适时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⑵发布《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⑶具体实施土地征收。征收主体为潢川县人民政府,征收部门为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征收实施单位为弋阳街道办事处和潢川经开区相关部门。

六、调查测绘评估

(一)调查测绘。由指挥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测绘公司等相关人员组成测绘组。工作人员调查、测绘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及相关证明文书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明资料。
被征收人拒绝配合调查、测绘的,测绘人员查阅房屋土地登记簿,并进行外围测绘,以此作为补偿依据。对院落或者房屋内无法测绘的其他附着物或者附属物,不予补偿或者补助。
(二)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或者签订协议后未按期搬迁的,不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而是对被征收合法房屋与安置房按照市场价分别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被征收人补交差价。对于无证房屋,仅按照一层为合法房屋进行评估补偿,其他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拆除。

七、强制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单位、个人妨碍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
2.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权属证明文件,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安置补偿款的;
3.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4.违法信访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9〕7号),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在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3.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栽种的花卉苗木;
4.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鱼塘、水池等设施的。

八、附则

(一)坚持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正式稿、征求意见结果、土地和房屋丈量信息、评估机构选定公告及结果、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每户人数、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顺序、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基本养老保验补贴等。
(二)被征收人的土地或者房屋权属存在争议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争议;争议部分的补偿款暂停支付,由所属街道办事处负责暂时保管,待争议解决后支付。
(三)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被征收人现在住所;如果被征收人搬离现在住所,需向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建设指挥部书面告知新住所,否则,征收单位向被征收人现住所留置送达法律文书后,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送达。
(四)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设定抵押的房屋,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手续,取回房屋产权证书。征收具有合法产权的有租赁关系的房屋,直接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除租赁关系,并负责承租人的搬迁事宜。
(五)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当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林权证等相证件交给征收单位,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六)补偿协议签订后,被征收人应当在知期限内搬迁并腾空房屋,告知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由征收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公司统一拆除,以确保人员安全和符合国家“蓝天工程”的施工要求。被征收人擅自拆除的,自行承担安全责任。
(七)安置房的位置。就近区域安置。
(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九)本方案由潢川县蔡氏河公园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










来源:潢川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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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5/24 10: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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剃刀: 潢川拆迁能爆发?
2021-05-24 10:46:30 回复
  
  • 人到中年
  • 发表于:2021/5/24 10: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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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暴发户了
  • 发表于:2021/5/24 11:14:17
  • 来自: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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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多来都是打渣子
  • 海阔天空
  • 发表于:2021/5/24 13: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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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宝厂东关分厂紧张筹备中…
  • 兴旺发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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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啥时候开始建
  • 江南皮革厂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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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咋没湿地俩子?
不是号称湿地公园吗?
  • 曙光
  • 发表于:2021/5/24 16:5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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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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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毛!!先拿地!!
  • 骑牛抱羊载狗
  • 发表于:2021/5/24 18:5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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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5/24 1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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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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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盖楼,公园次要。
  • 尼尔斯·玻尔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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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5/24 20: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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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的可怜,跟商务中心区一个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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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月的宇
  • 发表于:2021/5/26 16:5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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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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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一建,旁边楼一盖,房价一涨,大把的钱又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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