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列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一户一宅”和黄河滩区迁建、搬迁撤并类等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多户集中建房。
多户集中建设住房时,相关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可一并申请使用单列计划指标。
农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审批实行单独组卷,由县级政府批准;批准后10日内,在省级政府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中按要求报备,所需计划指标年底实报实销。
报县级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乡镇政府出具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及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等内容进行审核。
农村自建住房建设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县级政府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所需费用由县级财政负担。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开垦费或者占补平衡指标费。
此外,《办法(试行)》还明确了规划审批和竣工验收、监督管理等相关事宜。(记者 李娜/文马健 黄余洋李新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