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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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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求《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修改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广大人民群众:
  按照县政府工作安排,县自然资源局对2019年印发的《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详见《附件》)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意见稿》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请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相关意见可发送邮箱q3920082@163.com ,也可直接拨打办公电话:3931890。
附件:《潢川县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潢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 行)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信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信政文〔2017〕24号)及《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信政文〔2022〕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需征收我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负责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县自然资源局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城市规划区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为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   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城市管理、审计、司法、公安、信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需要征收土地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及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暂停办理相关事项。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征收部门要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暂停办理,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八条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九条  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要拍照留存公告张贴位置、发布人员、发布时间及权利相关人等信息,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时间不少于30天。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第十一条  依法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听证程序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县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报请批准。完成本办法规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和村(社区)、村(居)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经依法补偿安置,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应按时交付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对依法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人搬迁。

第三章   征收补偿与安置


 第十七条 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第十八条  货币补偿的标准,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征收房屋有效补偿面积的认定。参与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原住居民在宅基地上建设用于居住,且为一次性建成、结构相同的房屋,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对新建、翻建、改建的房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按1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简易房、板房、铁皮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按有关规定认定补偿。

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权属、面积、结构和使用性质以相关证件记载或相关产权认定机关认定为准。

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违法建筑以及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条 对疑似集体土地,被征收人要求按国有土地上房屋性质认定的,县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住建、房管等部门对其土地性质、土地证办理和获得土地的合法性、房屋的合法性等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票安置、给予货币补偿自行安置三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一种。

优惠价购买安置房安置  优惠价包括:产权调换价、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

产权调换价:按照被征收房屋补偿的平均价格合理确定。

安置用房建设成本价:要综合考虑土地成本(征收成本+土地出让金上解计提部分)、工程建设成本以及优惠政策合理确定。

对被征收人的安置采取优惠价购买安置房方式的,由县政府提供安置用房。被征收人以优惠价购买安置用房的面积按以下标准执行: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被征收住房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40平方米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40 平方米的,按被征收住房面积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以上至300 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可享受安置房建设成本价购买安置用房。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超出3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安置,只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自行安置  对有权享受产权调换价购买安置用房的被征收人采取自行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均价扣除产权调换价及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后(商品住房均价和商品住房土地成本具体标准分别由县房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市场情况核定),给予货币补偿。

房票安置:为加快安置,满足被征收人住房多样化需求,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对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按可享受优惠价购买安置房货币量化计算后,另外给与5%的奖励,作为房票票面金额,由征收人出具对被征收人用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建立的“房源超市”中购买房屋进行安置。相关要求按县政府房票安置政策规定执行。

参与集体经济分配的原住居民经安置后,不再享受农村宅基地分配权利。

被征收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有多处住房被征收的,只享受一次安置。其余房屋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应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逾期不签订协议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安置优惠政策人口按有关政策审核认定,对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安置的,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的产权调换价面积每平方米8元发放3个月。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价购买房屋,需两次搬迁的,搬迁费按每户4000元的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按可享受的产权调换价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发放,直到安置用房交付使用为止。

第二十四条 土地、规划、房屋、工商、税务等手续完善的经营性用房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会同县物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可给予以下奖励。

自征收实施单位确定的签约搬迁之日起2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6万元(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4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第21至30日内签约并搬迁的,每户根据上述被征收房屋面积不同分别奖励3万元(面积150平方米及以上)、2.5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不足150平方米)和2万元(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在上述签约搬迁奖励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搬迁奖励。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根据签约时间、搬迁交房时间先后顺序选房,予以先搬先选奖励。

第二十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及其地上附着物、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县政府关于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一)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对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

(三)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擅自栽种的花卉苗木;

(四)未经允许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修建鱼塘、水池等设施的。

第二十八条  房屋安置分配要公开、公正、透明,要科学合理制定分配方案。

 第二十九条  被征收人逾期未签订协议的,对被征收人的房屋按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第四章    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个人无理阻挠或干扰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伪造、涂改、非法获得有关文书,谎报虚报数据,冒领多领征收补偿安置款项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非法迁入享受安置政策人口的;

(四)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征收范围内具备建设安置用房条件的,县有关部门优先核发安置房规划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土地、人防、建设手续后,先建安置用房,后建商品用房。

第三十二条 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划、建设标准,征收范围内有商品房开发楼盘的,安置用房必须与商品用房同一标准建设。

第三十三条 县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县审计部门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房屋拆除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拆除施工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市对房屋征收补偿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县政府及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6月5日县政府发布的《潢川县县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试行)》(潢政[2019]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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