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比如房子,在没有办理房产证或者房产证上没有加上另一个人的名字之前可以反悔。
这两条规定在一些地方引发了“房产证加名热”,很多人为了防止离婚后吃亏,要求房管部门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以防万一。据报道,浙江的一对夫妻,因丈夫不愿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妻子的名字,妻子怪罪丈夫小气,导致离婚。
时下,房子应该是夫妻之间价值最大的财产了,但财产总归是财产,若是把财产提高到夫妻感情的高度,甚至因为这个离婚,那就因小失大,得不偿失了。从另一个方面也看出很多夫妻之间的信任危机,对于对方没有足够的信任。当然,夫妻一方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两口子过日子是终身大事,在财产方面应该明晰一下也好。
其实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来自于双方的信任、尊重与珍惜;来自于一种责任、一种承诺。我认为,我们在考虑婚姻中的一系列问题时,应当多考虑一下道德层面的东西,特别是感情。如果说两口子连这点信任都没有了,那在一起生活就没有什么意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