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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对兰少荣违法搭建建筑物强制执行拆除的公告

  • 贴吧小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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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6/10/13 9:39:27
  • 来自: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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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春申办事处环城西路141号处,兰少荣未经合法审批,擅自依托原面粉厂南围墙占用人行道搭建临时建筑(简易房)14间,简易房面积187.32平方米,严重影响城市容貌,该处建筑物违反了《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项:在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规定,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依法对该处临时建筑物进行立案查处,已进入行政执法程序,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第二项: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及《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第二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15年2月10日,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对当事人兰少荣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至2015年6月2日,兰少荣未履行限期拆除决定书自行拆除义务,也未进行申述和复议。县公用事业监察大队于2015年6月2日、11月13日两次下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至今兰少荣仍然未有自行拆除行动。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兰少荣如再不履行自行拆除义务,将依法依规对该处临时建筑(简易房)予以强制执行拆除。

特此公告。

潢川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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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昆
  • 发表于:2016/10/13 2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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