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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管理意见的通知

  • 潢淮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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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5/1/8 8: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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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川开发区管委会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

开发经营行为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潢川开发区所属有关单位、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管理的意见》已经潢川县政府、潢川开发区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川开发区管委会

                 2014年1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开发

经营行为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包括潢川开发区,下同)房地产市场秩序,依法严禁国有土地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经营房地产(以下简称“三违”)的行为,加强对旧城区改建工作的引导和管理,切实保护房屋所有人、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我县社会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管理作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及方式

(一)严格禁止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擅自直接介入实施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的行为。

1.县人民政府是我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凡是在我县国有土地上实施的城市棚户区(含城中村)改造、旧城区改建,必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县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并纳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房屋征收搬迁活动。

3.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仅按契约原则私自购买居民房屋、擅自在旧城区从事改建活动,无法律上的强制措施保障,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施项目建设,无法实现守法经营,是损害群众利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不稳定的主要根源,必须依法严格禁止。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或转让的,必须经县国土部门及规划部门的同意,并出具相关规划审批文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三)旧城区改建范围内用于居民安置及城市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给,其余土地需净地后以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

(四)旧城区改建范围内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公有房屋原则上按照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资格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无资质开发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以及返本销售和售后包租经营房地产的行为;严格控制零星开发和私自开发行为。

(六)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时,应当听取吸纳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正确意见。

(七)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土地房屋征收等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管理工作机制

要切实加强房屋征收、搬迁巡查监管工作,通力合作、联合执法,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私拆私建行为。

(一)县国土、住建、房管、公用事业、工商、四个办事处、产业集聚区、开发区等相关单位或部门要联合建立网上违法信息平台,加大日常巡察、监管力度,一旦发现私拆私建行为,应24小时内在违法信息平台上公布,各部门依职责立即予以查处,形成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局面,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私拆私建行为,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我县规范旧城区改建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管理的专项督察机制,从发现违法行为信息开始到处理违法行为终结,依据以上各职能部门职责全程监督,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启动行政问责机制。

(三)县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社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应在办公区临街醒目位置制作安装县国土、住建、房管、公用事业、工商、开发区国土、规划部门及所在本单位专项工作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永久性固定号码牌,方便群众举报、社会监督。

三、管理方法及要求

(一)县住建部门应会同县国土、房管等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旧城区改建的要求,编制我县2015—2020年旧城区改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征求意见和公示。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进行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城市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自住自用房屋应符合《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居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四)列入县年度旧城区改建计划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县住建、国土部门不予审批个人建房、用地手续。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房的除外。

(五)城市居民房屋属危房的,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县房屋管理中心备案,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结果为危房的,鉴定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结果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可根据鉴定意见建议修缮或翻建;鉴定结果为危房并在城市规划特别控制区范围内的房屋要按照规划要求原址、原面积、原层数、原体量进行翻建。

(六)实行“统一规划、先安后搬、先熟先征、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实施我县的旧城改建工作。

1.在旧城区改建规划范围内,对拟征收项目的申报,由拟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向县房屋征收部门申报,无单位的由拟征收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申报;破产单位以其破产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进行申报。

2.经申报单位对被征收人实名调查征求意见,按《潢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要求和标准,拟征收项目范围内85%以上的被征收人同意政府实施征收的,优先安排纳入年度征收计划,100%同意并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内搬迁并交房的,县政府将给予整体搬迁奖,并对申报单位进行奖励。

3.县国土局会同县住建、房管、公用事业、街道办事处、产业聚集区、开发区等有关部门对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空置、闲置地块进行清查,范围还包括: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成片的院落、池塘、仓储以及临时建筑、设施用地,县政府可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县住建局在核发征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明确安置房位置、户型、面积等具体要求。

(八)征收范围内具备建设安置房条件的,县住建局优先核发安置房规划建设手续,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人防等手续后,先建安置房,后建商品房。

征收范围内不具备建设安置房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或购买商品房等方式解决安置问题。

(九)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划、建设标准,征收范围内有商品房开发楼盘的,安置房必须与商品房同一标准建设。

(十)对已经发生的国有土地上以私人联建、自建等形式违法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要按照《潢川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经营房地产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对于在“三违”整治行动开展之后(2013年4月16日以后),顶风违法的,从严从重处理。

(十一)进一步明确征收责任,制定实施方法步骤,依法实施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工作。房屋征收包括国有土地上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是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土地征收的必经程序,要明确部门分工,划分部门职责,有效防止推诿扯皮、越权、越位、不作为现象发生。县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出台房屋、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方案和实施步骤,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后,报县政府批准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发文实施。

1.县人民政府负责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土地房屋征收项目的审批工作。

2.县房产管理中心负责我县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申报及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3.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我县集体土地上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

4. 县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及房屋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产业聚集区、开发区负责我县房屋征收工作中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工作。

5.县住建、房管等部门负责拟房屋征收项目危旧房屋集中的认定工作。

6.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及征收项目所在地的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产业聚集区、开发区等部门负责拟房屋征收项目中基础设施落后的认定工作。

(十二)县国土、住建、房管、公用事业、工商等部门应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开发经营房地产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企业及个人须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四、法律责任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五)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七)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八)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潢川开发区国土、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县国土、住建、房管等部门进一步做好潢川开发区内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工作。

六、本管理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潢川县人民政府、潢川开发区管委会规范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潢川县人民政府  潢川开发区管委会

规范旧城区改建及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管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组      长:郭振萍(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陈平江(潢川开发区纪委书记)

朱永平(县监察局局长)

成      员:张能健(县政府法制办主任)

高云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  健(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局长)

彭长海(县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张彦飞(县城市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付法璟(县产业聚集区管委会主任)

郑先刚(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董俊杰(县公安局副书记、副局长)

王宏志(县工商局副书记、副局长)

谷成清(县商业总公司总经理)

肖  林(县工业办主任)

李少清(县春申办事处主任)

夏  日(县老城办事处主任)

王道生(县弋阳办事处主任)

李  军(县定城办事处主任)

李世国(潢川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胡继杰(潢川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长)

代  伟(县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黄春虹(县房产管理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彭长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代伟、胡继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房产管理中心。
光州居民第一新闻纸
  
  • 潢 56789
  • 发表于:2015/1/8 10:13:51
  • 来自:河南
  1. 沙发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这么长!老百姓最关心的是最近两年县城哪些地方要实施旧城改造,昨赔偿?
你这文件一句没透露。
春风得意
春风得意: 说的是,应该具体
2015-01-08 18:34:45 回复
  
  • 发表于:2015/1/8 11:17:28
  • 来自:河南
  1. 板凳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还是政府聪明,现在才下达通知,三违小老板都哭晕了
http://pic17.nipic.com/20111102/7192923_161603672385_2.jpg
  
  • Charles
  • 发表于:2015/1/8 11:20:02
  • 来自:河南
  1. 3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南城是小产权放最泛滥的地方,还有就是旱胡路后面那一大块。
  
  • 小白菜
  • 发表于:2015/1/8 12:02:49
  • 来自:上海
  1.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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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不说小产权了,正儿八经的也没见着施工铭牌啥的。
没有个性
  • DDOS
  • 发表于:2015/1/8 14:32:55
  • 来自:河南
  1. 5楼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开发区终于开始整治了
  • 一缕阳光
  • 发表于:2015/1/8 22:45:42
  • 来自:浙江
  1.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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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好的很啊
来自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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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一路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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