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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轻微的污染环境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有我们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但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执法力度和执法的强制力一直是令人担忧。
为了更好的去保护环境,针对这些违法的污染环境的问题,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到了这一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这就直接把很简单的、常见的噪音扰民的情况直接归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
以前,经常把一些噪音绕民大额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这种规定,将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人们优美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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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无贼00: 可怜的《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和小小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奈何不了我大潢川金都丽园。 王修德: 回复 天下无贼00:潢川的政法体系都是为有钱人服务的,老百姓靠边站。他们拿着人民给他的权利来迫害潢川人民,拿这些权利私底下搞着权钱交易,权色交易
权力不是民选,怎么会为民,靠道德,笑话。权力不受约束,怎会不欺民,靠品德,屁话。权力不受监督,怎么会不贪,靠人格,空话。权力不能问责,怎么会负责,靠人品,鬼话。权力不许反抗,怎会不犯错,靠明君,愚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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